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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分析“微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作者:李晓鹏 律师  时间:2014年06月11日
随着3G宽带网络的普及和智能终端的高速发展,利用手机上网已逐步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内容,大量手机聊天工具也应运而生,其“微信”广泛被公众认知、接受和使用。但值得关注的是,“微信”在为人们带来通信便捷的同时,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平台或工具。
    [主题词]微信犯罪、特点、预防
    微信作为一款具有即时传送多媒体、GPS定位功能可以查找到附近的用户,并可以支持多人群聊的手机软件,成为了当下众多年轻人的青睐。微信让生活更加丰富多彩,它为陌生人之间提供了一个认识与交流的平台,使得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更近,互动更加方便。然而事物都有两面性,在微信给生活带来快乐的同时,也潜在着诸多危机。微信能够通过GPS定位查找附近近千米之内使用微信的用户,这种功能对用户而言有其独特的吸引力,满足了当下年轻人的好奇心理,用户往往即时接受对方的见面邀请,而在随后的见面中,潜伏着种种犯罪危机。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工具,理应对微信犯罪予以关注。
    一、“微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人绝大数为年轻人。微信作为新生事物,较多的被年轻人所接受和使用。他们思想灵活,性格上大多数属于内向,但不排除外向性格存在,会花言巧语,在微信聊天中大多谈吐风趣幽默,能在较短时间内赢取被害人的信任。取得被害人信任之后,为进一步约见被害人而实施犯罪做好准备。
    (二)犯罪手段大多为犯罪人利用微信邀请被害人见面,随后在与被害人的见面过程中实施犯罪。但是也有特殊情况,那就是通过发送图片等多媒体的形式实施犯罪。
    (三)犯罪案件类型以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侵财型案件为主,存在部分强奸等侵害人身权利型案件,但是值得警惕的是侵害人身权利的案件数量有上升的趋势,特别是针对年轻女性的强奸犯罪。
    (四)裂变性大。微信交友具有风险性,由于交往双方难以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家庭背景和个人品质等内容,犯罪分子很容易把自己塑造成军官、公务员和企业家等成功人士迷惑对方,从而将正常交友演变为骗财骗色。此外,网上友情经过发展也可能演变为网下恋情,特别是有妇之夫和有夫之妇的地下恋情被戳破后,很容易引发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犯罪。
    二、“微信”犯罪的预防
    (一)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短信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此类犯罪作案手段,提醒广大市民强化防范意识,提高对虚拟网络的认知,网上交友务必保持警惕,不要轻信陌生人,以避免遭受人身侵害和财产损失。
    (二)如遇不测,及时报警,请求警方的帮助。如果遇到不法侵害,要及时报警,争取将损害降到最低限度;受到伤害切不可忍气吞声,这样会使犯罪分子的气焰更加嚣张,有恃无恐的继续作恶多端。
    (三)网络“实名制”登记管理。 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网络运营商及客户的“实名制”登记管理。网络运营商对用户注册信息严格审查,“实名登记”,通过各种方式对用户作好预防性信息提警。
    (四)对微信的监管要给力。根据微信的特点,各部门都切实承担起明确的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微信服务提供商应建立微信用户黑名单,可以终身禁止实施微信犯罪的用户使用微信,并及时把相关资料作为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应根据微信犯罪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微信用户注意微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