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浅议盗窃虚拟财产的刑法罪行认定
作者:李晓鹏 律师  时间:2014年06月11日
  一、虚拟财产的定义及属性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功能也越来越强大,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社会和生活。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上学习、交友、娱乐,每天上网的时间也越来越长。网络生活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时,为了满足人们在网络中娱乐、购买虚拟产品等需要,虚拟财产应运而生。其最初的形式主要是虚拟货币,如Q币等,人们可以以固定的比率将现实货币兑换成虚拟货币,以用于在网络上购买一些虚拟产品或者服务。但这种购买活动是单向的,并且仅限于在虚拟世界之内。随着网络游戏的迅猛发展,网络游戏运营商为了吸引玩家、满足玩家的需要和追求,推出了越来越丰富的虚拟物品,并且部分虚拟物品的数量是极少的。这就使得这些虚拟物品也有了交易的市场,虚拟财产这一概念也同时出现。它包括但不限于玩家在网络游戏中所拥有的货币、坐骑、装备等等,是在网络游戏中存在的具有数字化、非物化性质的财产形式,其本质是电子数据。
    因此,笔者认同曲新久教授对于虚拟财产的属性阐释“若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我主张,存在于虚拟空间中的虚拟‘财产’是信息,既不是财产,也不是知识产权。它与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计算机系统数据、程序等资讯相类比,具有弱类似性;与知识产权相比,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与财产相比则完全不同。虚拟‘财产’也许可以归入广义财富的范围,但是财富并非都是财产。”
    [1]
    二、我国刑法界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认定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网络和网络游戏的高速发展,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日益猖獗,已经严重危害了我国互联网网络安全和秩序。而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暂未对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制定专门的罪名,造成目前我国各地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定性不一、判决不同,同样是盗窃虚拟财产的案件,有认定为侵害通信自由罪,有认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有认为不构成犯罪者,但目前相当一部分的专家意见和实际案例是将盗窃虚拟财产认定为盗窃罪。理由是可以将盗窃罪的保护客体“公私财物”扩张解释为包括虚拟财产。如2005年着名的中国互联网“虚拟财产被盗第一案”,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起诉犯罪嫌疑人曾某、杨某,并最终以“盗窃罪”定罪判刑。
    三、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不应定性为盗窃罪
    笔者认为,将虚拟财产认定为“公私财物”,从而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是不妥的。首先从字面含义分析,虚拟财产虽然字面上带有“财产”字样,但它终究是“虚拟”的,并不是真正的“财产”。其次,从虚拟财产的特点和属性可以得出,虚拟财产的虚拟性、依赖性、期限性特点决定了其无法实现和承担现实财物的功用,难以具有现实财物的物权排他性,因此,不应将其定义为财物。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罪的描述,盗窃罪的客体为“公私财物”。那么,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能否将公私财物扩张解释为包含虚拟财产,从而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适用盗窃罪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盗窃罪是一种财产犯罪,其罪行所针对的客体是财产法益。
    因此,不应当将虚拟财产归类于财产犯罪所侵犯的财产法益,否则会彻底打乱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位阶体系。将可以无限产生、复制,也可能瞬间消失的互联网数据信息,提升到财产权的层面对待,并将其作为盗窃罪的客体加以保护,背离了刑法分则第五章保护财产法益的目的指引,这是对盗窃罪客体的类推解释,是无效的解释。
    那么,是否就是说对于虚拟财产,刑法就不予保护了呢?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就不受刑法的约束和惩罚,可以逍遥法外呢?当然不是。200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九点,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增加两款,规定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保护,而虚拟财产作为一种计算机数据,自然也在该条款的保护范围之内。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刑法修正案(七)》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并不是放在刑法第五章“侵害财产罪”,而是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中进行保护。说明刑法的保护并不是对于玩家和网络游戏运营商虚拟空间内的财产保护,而是对于网络游戏虚拟世界的公共秩序的维护。《刑法修正案(七)》更进一步说明了,刑法对于虚拟财产这一新生事物的定义,并不将其作为一种财产权益,而只是信息数据加以保护。试想一下,如果将虚拟财产抽象地归纳为一般财产,或者说将刑法上的公私财物可以扩张解释为包括虚拟财产,那么盗窃、侵占虚拟财产将可以以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等定罪判刑,最高法定刑将到无期徒刑;而盗窃(非法复制)网络游戏源代码的行为,只能构成对于商业秘密的侵犯,之后非法加以利用的行为同时竞合构成侵犯着作权罪,最高法定刑只有七年。盗窃、侵占重要性远低于网络游戏源代码的虚拟财产,最高法定刑却高于盗窃源代码,违背了罪刑相当原则的后果,扰乱了刑法体系范围内相关法条之间的正常关系,造成严重的矛盾与不协调。
    综上所述,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罪行,不应适用盗窃罪,这是对盗窃罪的类推适用,违反了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是无效的;应当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盗窃虚拟财产的罪行进行定罪量刑。